为跻身心仪企业,求职者将不到一年的"大厂"经历包装成两年半,入职两年后东窗事发被开除,竟起诉索赔13万余元。近日,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审结这起劳动争议案,认定劳动者构成欺诈,判决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2021年初,罗某向甲公司投递简历,声称在业内知名"大厂"乙公司拥有两年半工作经历,并提供了相应的离职证明。凭借这份光鲜的履历,罗某顺利通过面试,与甲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入职时,罗某在多份文件中签字承诺所提供材料真实有效。
2023年6月,甲公司对部分员工开展背景调查。经向乙公司核实,罗某实际任职时间不足一年,与简历所称的两年半严重不符。甲公司随即以履历造假为由解除劳动关系。
罗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未休年休假工资等共计13.4万余元。
渝北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
法院指出,罗某在多次签署真实性承诺文件的情况下,仍提交信息错误的离职证明,将不足一年经历虚构为两年半以上,已构成实质性欺诈。双方劳动合同依法无效,甲公司据此解除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
关于未休年休假工资等诉求,法院明确表示,罗某作为不诚信一方,其欺诈所得不应受法律保护,相应损失自行承担。
最终,法院驳回罗某全部诉讼请求。
承办法官指出,求职者为脱颖而出而"精心包装"简历已成常见现象,但过度包装乃至造假,既为用人单位埋下用工隐患,也给自身带来法律风险。
法律红线清晰: 用人单位有权了解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负有如实说明义务。若伪造履历属于招录的重要条件,即构成欺诈,导致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劳动者不仅面临解雇且无法获得经济补偿,欺诈所致损失自行承担,更将在行业内留下信用污点。
法官提醒,与其以虚假简历骗取岗位,不如脚踏实地提升能力、积累经验,方能在职场行稳致远。
本案再次印证:简历"注水"看似捷径,实为险途。当"包装"跨越事实边界成为"造假",劳动者失去的不仅是眼前的工作,更是职业发展的长远信用资本。
(本文转载自《重庆法治报》,谨向原作者及编辑致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