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场诚信红线:简历造假骗取高薪,法院依法追责

2026-03-12 12:16

一份精心打磨的简历,往往是求职者敲开职场大门的"敲门砖"。然而,当这份简历掺杂了"水分",甚至完全是虚构的履历,成功骗取高薪职位后,却又因无法胜任工作让公司蒙受损失,这样的劳动合同有效吗?已领取的高薪是否需要返还?近日,南京法院审结了一起因简历造假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

案情回顾

虚假履历成功入职

李四(化名)临床医学专业本科毕业,从事医疗、体检相关工作近十年。应聘天天健康诊所时,他谎称持有"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及"中级职称",凭借这份"亮眼"的履历成功打动用人单位,顺利入职并担任医疗部管理岗位,获得了不菲的薪资待遇。

无法胜任终露马脚

入职后,诊所多次要求李四提供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原件核实,李四始终以各种理由推脱,仅向单位发送了虚假的证书照片。由于其并不具备所宣称的专业资质,无法胜任医疗部管理工作,诊所最终发现其简历造假,双方因此对簿公堂。

法院判决

劳动合同无效,需返还部分工资

法院经审理认为:

  1. 存在主观故意:李四作为临床医学专业本科毕业生,从事医疗相关工作近十年,明确知晓"执业医师""中级职称"的概念及需具备的资质,其虚假陈述具有明显欺诈故意。

  2. 劳动合同无效:李四以欺诈手段,使天天健康诊所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该劳动合同应属无效。

  3. 返还超额工资:虽然劳动合同无效,但李四在职期间实际付出了劳动,法院结合其工资构成、实际收入、诊所相近岗位劳动报酬及李四过错程度,综合认定李四返还工资35000元

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诚信求职是底线,欺诈入职需担责

1. 诚实信用是基本原则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劳动者在应聘阶段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编造虚假信息,实际上是将不能胜任工作的风险转嫁给用人单位,构成欺诈的,劳动合同无效。

2. 医疗行业资质容不得造假

执业医师资格证是我国从业医师必须拥有的证书,属于医疗技术方面的认可,证明持证人具有独立从事医疗活动的技术和能力。李四编造虚假资格证信息,明显存在欺诈故意和欺诈行为,天天健康诊所基于欺诈作出错误意思表示,劳动合同应认定无效。

3. 劳动报酬需合理确定

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报酬,但数额应参照本单位相同或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而非按原合同约定的高薪执行。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二十八条 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案件启示

本案为求职者和用人单位都敲响了警钟:

  • 对求职者而言:学历、资质造假看似是捷径,实则是陷阱。一旦被发现,不仅面临丢工作的风险,还需返还超额工资,更可能承担赔偿责任,甚至影响职业生涯。

  • 对用人单位而言:招聘时应加强背景调查和资质审核,对于关键岗位务必核实相关证书原件,避免用人风险和经济损失。

【转载声明】 本文案例来源于南京中院、南京六合法院,原载于"人民法院报"微信公众号,转载仅供普法学习参考。具体案件处理以司法机关认定为准。